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人员设置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章 财务印章、支票、收据的管理
第五章 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六章 捐赠收支的管理
第七章 政府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八章 支出的管理
第九章 原始票据要求
第十章 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的要求
第十一章 借款制度
第十二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三章 财务交接
弟十四章 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公开透明
弟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财务在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2.中心财务工作遵循合法、诚信、尊重资助者意愿、节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3.中心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章 财务人员设置
1.中心聘请外部财务公司代替中心的会计岗位,中心内部设出纳一名,出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兼任其他非财务工作,但应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2.外聘财务公司记账人员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等,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3.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或拒绝执行,必要时可向理事会报告。
4.岗位职责。
4.1出纳岗位:
4.1.1负责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及保管工作,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4.1.2负责清算与货币有关的各项收、支及差旅费、项目借款的报销。
4.1.3审核原始凭证和各种报销单的合法性、规范性。
4.1.4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4.1.5定期与会计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保证与银行对账单相
符。对现金需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1.6协助会计办理年检、涉税等事务。
4.1.7负责管理中心各项资产,定期清查。
4.1.8中心按照实际情况添加相应的岗位职责。
4.2外聘财务公司(会计岗位):
4.2.1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中心业务活动的特点设置会计科目。
4.2.2对会计事项进行核算:如款项的收付、财物的增减、债权与债务的发生与结算、资本的增减、收入费用的发生以及由上述各种变化引起的财务结果。
4.2.3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4.2.4按规定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并申报纳税。
4.2.5根据资助方、捐赠者、中心理事会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4.2.6负责会计档案及资料的保管。
4.2.7中心实际情况添加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1.中心应在国家财政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内支出现金,不得坐支现金,禁止不合法的
白条抵账。
2.各项费用支出均应尽量采取银行结算方式,减少使用现金,以增强财务行为的可复核性。
3.库存现金余额不超过2,000元,超额部分应于当日存入银行账户。
4.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网银查询和转账U盾应分开保管,做到相互牵制。
5.出纳与会计应每月定期盘点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参照表1-1)备存,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
表1-1 现金盘点表
单位名称:
盘点日期: 年 月 日
6.出纳与会计应每月核对银行账户(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并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参照表1-2)。
表1-2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财务印章、支票、收据的管理
1.法定代表人私章(人名章)由法人或行政负责人保管,财务章印鉴、支票由出纳保管。
2.网银提交申请U盾由出纳保管,复核转账U盾由中心负责人保管,管理人U盾由中心负责人保管(如有)。网银复核金额起点为0元,即任何金额的转账均需要由中心负责人复核方可转出。
3.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向中心负责人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须保存好,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4.收据由行政负责人在购买后进行连续编号,并妥善保管。收据编号格式如下:年份加第几本(如2014年第1本)。
5.收据统一由出纳开具,收据必须加盖财务章方为有效。(如业务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以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6.填写错误的收据不得撕毁,保留收据的完整性与连续性。
7.使用完的收据须交会计保管,会计在收到使用完的收据时,须检查内联是否完整无缺,开具的内容和金额是否准确,检查无误后作为财务资料妥善保存。
8.所有相关票据的填写必须规范、完整、准确,业务内容填写清晰,大小写必须一致,金额不得涂改。
第五章 服务收费的管理
1.技术公益能力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1.1中心单独主办的技术公益能力建设项目,每个名额基准费用500元/天,包含1晚住宿+1餐费用,视地区差异费用会有调整。
1.2.邀请中心工作人员线下授课,收费每半个小时不低于1000元,授课时长不低于2课时,邀请方须解决讲师的差旅费用。
1.3.邀请中心工作人员线上授课,收费每半个小时不低于500元,授课时长不低于1课时。
2技术公益沙龙项目收费标准:
2.1.中心单独主办的半天技术公益沙龙,每个名额基准费用50元,视地区差异会有调整。
2.2.邀请中心工作人员作为线下技术公益沙龙分享嘉宾,收费每半个小时不低于1000元,邀请方须解决嘉宾的差旅费用。
2.3.邀请中心工作人员作为线上技术公益沙龙分享嘉宾,收费每半个小时不低于500元。
3.技术公益马拉松/hackathon项目收费标准:
3.1.中心单独主办的2天技术公益马拉松/hackathon,每个参与名额基准费用200元,视地区差异会有调整。
3.2.邀请中心工作人员作为技术公益马拉松/hackathon线下分享嘉宾,收费每半个小时不低于1000元,邀请方须解决嘉宾的差旅费用。
3.3.邀请中心工作人员作为技术公益马拉松/hackathon线上分享嘉宾,收费每半个小时不低于500元。
4.技术公益咨询费用标准:
4.1.邀请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技线下术公益咨询,每小时收费不低于1000元,视地区差异会有调整,邀请方须解决嘉宾的差旅费用。
4.2.邀请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技线上术公益咨询,每小时收费不低于500元。
第六章 捐赠收支的管理
1.中心接受捐赠应当严格区分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进行专项资金专项管理。
2.中心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3.中心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4.中心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5.中心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6.中心应当对捐赠财产进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7.中心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中心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8.中心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中心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9.中心使用捐赠资金开展公益项目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的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10.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中心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中心理事会、监事报告。
11.中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12.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机构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3.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14.中心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15.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章 政府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
1.政府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 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中心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在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和范围内规范使用,并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阶段报告, 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 况和绩效自评情况向项目申请(市或区)财政局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调整、取消、中止或撤销而产生专项资金结余的,按照退款程序向财政局办理退款。
4.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中心应将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并应当在政府指定的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中心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登记机关、纪检监察、 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八章 支出的管理
1.中心所有的支出需经中心负责人审批。中心负责人经手的支出,需经行政负责人(理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审批。中心负责人不在场时,出纳可先打电话或发邮件获得中心负责人同意,待中心负责人返回后需补批签字,详见下图。
2.支出报销流程。
2.1需要报账的费用,报销人员必须事前向中心秘书长申请。
2.2报销人员须在钉钉财务模块《费用支出报销清单》内发布一条报账任务,选择执行人为报账员;
2.3报销人员为自己的报账项目添加详细说明(评论),提交费用发票照片(先签字),提醒秘书长查阅。
2.4秘书长收到提醒后,进行审批(评论)。
2.5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报销人员邮寄发票到报账员处,发票背后须用铅笔注明缘由。
2.6报账员收到秘书长的审批意见后,并收到发票后,开始进行网银的转账操作第一个步骤——制单。给该项任务进行编号,然后添加审核说明(评论),并提醒复核员。
2.7复核员在收到提醒后,进行网银复核(也需参照秘书长的审批意见方可复核)。
2.8复核员将操作结果添加到评论中,并完成此任务。
3.采购实物资产,需遵循《物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单笔支出超过20000元以上采购需进行三家比价,填写“资产采购比价报告”(参照表1-3)。
表1-3实物资产采购比价报告
根据XX部门XX项目的预算,预计釆购XXX,对以下符合条件的三家单位进行询价,现将询价的结果汇报如下,并拟釆购XX公司XX品牌XX型号产品,釆购总金额XX元,请确认批准。
(1)报价情况:(较为复杂的报价,请另附报价单)
(2)附件
(3)参加采购的人员:
(4)推荐理由:
审批日期: 审核日期: 申请人日期:
4.采购非实物资产。本条所指非实物资产,主要指各类信息技术开发服务与咨询服务。考虑到机构业务的延续性、开发内容的保密性与开发主体的稳定性,原则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优先考虑与机构有过合作基础的合作方。超过30万且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的重大开发,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流程参考行业同类组织经验。
5. 特殊情况下的紧急采购。
5.1紧急情况适用仅以下情况:
(一)因发生自然灾害时,为抢险救灾、保障人身安全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因发生重大疫情,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因突发事故,为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需进行紧急采购的。(四)按照上级应急部门启动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需紧急采购的。5.2紧急采购管理方式: 为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响应能力,满足紧急采购需要,物资采购等可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紧急采购,成立紧急采购小组实施,紧急采购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事后向理事会备案说明。(二)采购金额在1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紧急采购,报秘书长审核,审批时间为1日内。通过后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进行。成立紧急采购小组实施,紧急采购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财务部门参与监督管理。(三)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15日内,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名称、品种、数量、价格等结果,在官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原始票据要求
1.原始票据应当客观、真实、合法。
2.单笔金额超过20,000元的支出,需签订合同或协议。
3.发放给个人的款项(如工资、专家培训费、志愿者补助等),必须由领款人亲笔签名(或按手印),以此作为报销依据。
4.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劳务费、补贴、奖励等,应编制领款清单注明受款人姓名、领取标准、联系方式,超出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的必须留下收款者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用于申报纳税。
5.发生酒店会议产生住宿结算时,须开具发票。
6.涉及2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餐费,需提供酒店结算餐单,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需批注参加的人员,以核算出餐费的标准。
7.报销交通费,需注明事由。
8.报销办公用品等,需附超市小票或物品明细单(反映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9.工作人员报销费用应当填写“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与原始凭据(如发票、电脑小票、酒店结算单、验收单等)的内容、金额应当一致。
10.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在金额数字前必须有“人民币”或“¥”字样,填写须用规范字;金额未到分的,后面要加“整”字,金额与“人民币”或“¥”字之间不得留有空隙。
11.特殊情况处理。
11.1如果收款单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无法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和收据,可要求对方开具普通收据。
第十章 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的要求
1中心已认定为慈善中心,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中心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中心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2.慈善中心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中心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中心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2.1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2.2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2.3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3.慈善中心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4.慈善组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4.1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4.2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4.3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4.4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5.慈善中心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章 借款制度
1.所有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2.任何人因私人事项借款,将不予批准。
3.员工借款原则上不得高于其一个月的工资额。
4.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期内进行还款,因公出差应在回程后7天内交清,不得拖欠,对于逾期未还款项(或未进行报销),经过财务人员催促三次仍不归还的,从该员工工资中直接扣回,直至其归还借款,再行发放扣回的工资。
第十二章 实物资产管理
1.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采购须经三家以上供货商询价。
2.低于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其他实物资产,应建立“物资登记表”进行管理。
3.中心所有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必须严格审查,办理批准手续后更新“物资登记表”。
4.捐赠获得的实物资产应登记造册进行管理。发放给受益人时,应编制“受益人签领清单”并妥善保管。
5.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第十三章 财务交接
1.中心负责人离职,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
2.财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3.财务人员在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
3.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必须编制记账凭证、完成各项报表。
3.2登记相关账目时,双方必须签名确认。
3.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
3.4编制移交清册,对移交的凭证、账册、报表、印鉴、支票、发票等会计资料及物品。
3.5对于电算化的财务资料,除打印成文档交接外,还必须对软件密码、实物进行书面进行归类并登记。
3.6对于现金及银行移交,必须当面清点,编制“现金盘点表”,银行编制“银行存款列明。
4.出纳在交接前,发生账目或货币资金不相符时,必须查清原因,对于不符的事件处理余额调节表”,完毕后方可办理交接。
5.所有移交资料必须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中心作为财务档案保留原件。
第十四章 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公开透明
1.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2.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中心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3.中心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4.中心的财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慈善中心内部的监督,如监事的监督,监事对理事会和中心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包括资金的募集、投资活动及资金的使用等方面,其中监督的重点是对中心财务会计资料的审查。
5.中心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及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捐赠人和受益人的监督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中心每年年终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于次年3月之前由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6.本着对资助方负责的原则;中心接受资助方进行的审计或其委托的审计。
7.中心财务公开在中心网站上,公开频率至少每年一次。
第十五章 附则
1.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于2018年7月05日重新修订,并经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解释权属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