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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 制度

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章 福利制度

第四章 薪酬制度

第五章 绩效考核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岗位聘用制度

1.新员工招聘管理

1.1用人原则:本中心所需员工,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之原则公开面向社会招聘。

1.2用人标准:本中心聘用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适合于工作岗位需要为原则。

1.3复试合格者本中心将对其学历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1.4新进员工通过审核及体检后,经秘书长签署同意聘用意见后,办理试用手续。

1.5新进员工入职前应接受入职培训,并办理入职手续,提供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登记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填写《员工情况表(简历表)》。《员工情况表》必须在到职当日填写,由秘书长写明薪资待遇和使用期限后在当日送交中心备案。

1.6新员工接受全职工作后,如同时存在其他兼职须向秘书长报备。 

2.岗位管理

2.1中心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首签期限及所含试用期期限的比例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除特别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者外,一般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或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中心可随时停止试用。表现优异之员工可在试用期申请提前转正。试用期内累计迟到、早退6次(含)以上,累计病、事假3天以上者,不得提前转正。

2.2新进员工试用期结束前两周内,由秘书长完成试用期考评,决定是否留用及留用方式。确定留用人员由中心发出转正通知,需经秘书长确认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及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确定不留用人员提前一周通知其离职。 

3.解除劳动合同

本中心通过以下途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1)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3)员工辞职。

3.1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本中心有权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无任何经济补偿,并有权视情况要求赔偿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1.1疏忽职守或违章操作或擅离职守导致中心或他人生命财产蒙受损害者;

3.1.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中心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或未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要求,造成中心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3.1.3涂改重要文件或损坏重要公物者;

3.1.4贻误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中心蒙受重大损失者;

3.1.5在与客户共事中,服务态度恶劣,被客户以此为由终止与中心合作,或有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的;

3.1.6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或殴打同事、打架斗殴者;

3.1.7经营其他非本中心业务、受聘其他企业谋取私利、有损企业经营效益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在外从事与本中心业务相近/相同或竞争的业务者;

3.1.8连续旷工或全年累计旷工触犯规定者;

3.1.9偷窃、侵犯他人或中心财物,经查属实者;

3.1.10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财经纪律,使中心遭受重大损失者;

3.1.11有贪污受贿、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贩毒以及其它违法行为者;

3.1.12故意煽动员工罢工或罢工者;

3.1.13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3.1.14携带枪支、炸药或其他危险违禁品进入中心者;

3.1.15泄露中心机密,致使中心蒙受重大损失者;

3.1.16伪造或滥用中心印鉴,在外行骗者;或利用中心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中心名誉或经济蒙受损失者;

3.1.17参加非法组织者;

3.1.18因盗窃、赌博、打架、流氓等行为而违反社会治安、受到公安机关的拘留者;受到刑事控诉而被法院判定有罪者;违反政府的有关法令者;

3.1.19违反中心纪律被记过两次者;

3.1.20其他同等错误者。 

3.2员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中心劳动纪律,中心可以依照《劳动法》和《聘用合同》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不支付辞退补偿金。

3.2.1违反《聘用合同》所列的劳动纪律,给中心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

3.2.2蓄意或轻率行为导致中心设备或物品材料较大损失者;

3.2.3不服从领导合理安排,屡劝不听者;

3.2.4未履行中心规定请假手续不到岗或超过请假期5天不到岗也未有任何书面说明的;

3.2.5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符合解聘条件的员工,按照中心及各部门具体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3.2.6中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中心在员工交接完毕所有离职手续后的次月发放在职期间最后一个月的收入。 

3.3员工辞职

3.3.1正式员工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秘书长提交辞职报告,经秘书长批准后生效。

3.3.2试用期员工辞职须提前一周向秘书长提交辞职报告。

3.3.3员工在离职通知期内办理清楚所有离职手续,如员工有欠中心财物款的,须在离开中心前还清所欠所有财物,如员工在辞职前给中心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坏或经济损失,须在离开中心之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中心相应赔偿,中心并保留向其继续追讨的权利;由员工本人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本中心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3.3.4未按以上相关要求办理辞职,中心有权扣除该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4.解聘程序

4.1解聘试用人员

4.1.1根据《聘用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中心对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聘;

4.1.2秘书长向该试用人员发出解聘通知书,安排工作交接;

4.1.3离职当月工资于下月发放工资之日统一发放。

4.2解聘正式员工

4.2.1根据《聘用合同》或中心规定对不符合继续在岗工作条件的员工,由秘书长同意并填写《解聘员工申请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心规定以及双方的《聘用合同》对解聘申请确认后,由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该员工发出正式的《解聘通知书》,通知书中将写明解聘理由和处理方法及依据;

4.2.2被解聘员工持《解聘通知书》,依照中心离职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始工作交接以及离职。

4.2.3离职员工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进行工作交接,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离职。 

5.工作交接

5.1员工获准辞职或作辞退处理时,执行主任应根据部门工作情况决定最后工作日期,并确认接交人及监督交接过程。执行主任提供《离职单》及《工作交接单》模板给到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后,执行主任存档并为其结算薪金。 

5.2离职员工填写《员工离职单》时,执行主任有义务要求交接人填写相关的交接内容,交接人及执行主任签名表示所有事项交接完毕。如后续产生交接不清的问题由交接人及执行主任承担。 5.3移交事项:

5.3.1业务、工作交接; 

5.3.2借、欠款及其它财务未尽事宜;

5.3.2办公用品、设备、器具、公章; 

5.3.4规章、文件、业务等有关资料; 

5.3.5其他应交办事项。 

6.员工培训

6.1为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加强员工的品德教育及知识技能的培训,中心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及工作性质开展具体的岗位培训,员工应积极参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

6.2对于中心要求必须参加的相关培训,如无正当理由,员工不得缺席;如确有困难不能参加者,须按相关请假制度之规定提前向部门主管或行政运营部提出申请。

6.3 员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6.3.1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主要包括:中心简介及中心文化;中心的规章制度;入职岗位要求及工作规定流程等专业知识。

6.3.2在岗培训的主要形式有: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关于公益事业管理及中心发展外部培训;通过聘请内部员工、外部培训师及网络教学等方式进行。中心根据每位成员的岗位差异和职位要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学习机会和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三章 福利制度

1.国家法定假日

法定节假日依据国家规定,按中心具体办法执行。 

2.带薪年假

2.1员工带薪年假年休假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基本准则,根据累计工龄的不同,员工享有不同年休假:

2.1.1累计工作不满一年,年休假 1 天;

2.1.2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每年年休假 5 天;

2.1.3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每年年休假 10 天;

2.1.4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的,每年年休假 15 天。

2.2凡要求休年假者,须提前一周填写呈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强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在一个服务年度内已休产假的员工,不再享受该年度所属的带薪年假。跨服务年度休产假者,假期所属年度视为前一个年度。

2.3 一次申请的年假最低天数为半天,员工可自行选择用年假抵病、事假。

2.4年假要求员工在一年内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未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

2.5由中心或合作伙伴安排的出国学习、考察出访等人员,本年度不得再享受该年度的带薪年假,当年已休的天数按事假从工资中扣回。

2.6休产假的员工,当年度不得再享受该年度的带薪年假,当年已休的天数按事假从工资中扣除。

2.7解除合同的人员,其未休年假不予兑现或补偿。 

3.病假、事假、婚嫁、丧假、产假、陪产假及其它

3.1请任何假期,需经秘书长审批。所有人员休假前应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安排,并通过邮件或微信告知秘书长休假期间的职务代理人,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所有假期结束均需向秘书长办理销假手续。紧急事件请假,需电话联系副理事长。

3.2病假:员工请病假超过3天以上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病假期间不计入正常出勤。病假工资的计算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员工在中心的连续工龄按一定比例发放。

3.2.1患病六个月内(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按 60%发给; 满二年不满四年,按 70%发给; 满四年不满六年,按 80%发给; 满六年不满八年,按 90%发给; 满八年及其以上按 100%发给。

3.2.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不满一年,按 40%发给; 满一年不满三年,按 50%发给; 满三年及其以上,按 60%发给。

3.3事假:中心不允许事后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事假天数不包括固定休息日和节假日,事假期间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3.4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正式员工,结婚半年内根据中心工作安排可享受七天有薪婚假(以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准)。员工婚假按自然天数计算,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也不以薪金方式支付给员工个人。员工在本中心服务期间只享受一次有薪婚假。员工申请婚假需提前一周向秘书长申请假期。

3.5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申请5天有薪丧假;员工或配偶直系亲属中旁系亲属死亡,可享受3天有薪丧假,丧假不能以薪金方式支付给员工本人。申请方式同婚假,不要求提前一周。

3.6产假:中心正式女员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可休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不再享受现金福利补贴。

3.7陪产假:配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男性员工,凭医疗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享受15天有薪陪产假,陪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也不能以薪金方式补偿员工。

3.8婚假、产假、丧假的福利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员工。

3.9工伤假: 员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上报中心执行主任,并登记“工伤报告”;工伤假视伤害程度从 1 个月至 12 个月不等,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工伤的确认、医疗期及其待遇按照有关劳动法规规定执行。

3.10除上述各类假期外,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休假的,要事先经秘书长批准,此类假期的薪酬发放由秘书长决定,书面通知行政和人事。

3.11以上所有假期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指天数均为日历月,不得按实际工作日计算。除国家法定假日外,所有员工均须按规定提前取得中心秘书长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3.12所有员工有义务在中心的统一调配下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休假,并在休假前就假期内工作做好交接及安排,如未能在预计时间完成工作目标,则假期应自觉顺延。 

第四章 薪酬制度

1.薪酬规定

1.1工资报酬实行保密管理,任何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非因履行工作职责之需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所获悉的中心薪酬结构;任何员工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议论他人的薪资报酬,并不得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薪资报酬。凡违反者中心将作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处理。

1.2发放和领取: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并在相应岗位工作,中心按照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和员工薪酬标准为员工核算当月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在次月15日前发放(因离职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欠发票达到一定额度等而缓发者除外)。中心财务直接转账给员工的相应账户。

1.3薪酬计算:

1.3.1薪酬计算时间:每月工资计算期间为一个自然月,工资计算依据实际出勤天数。

1.3.2薪酬标准的计算:每月月末最后一天,行政部收集《考勤汇总表》、《请假单》等相关考勤资料,于次月 5 日前编制上月工资、完成统计汇报工作,并报送财务管理负责人。

日工资标准=月基本工资标准/21.75(当月标准出勤天数) 

1.3.3薪酬发放形式:现金、银行汇款。

薪酬应扣额=个人所得税+考勤扣款+中心规定的其他代扣款项;

个人所得税由中心代扣代缴,在员工月工资中扣除,缴纳标准计算公式按相关法规执行;

考勤扣款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请假扣款、迟到、早退、旷工及其他考勤扣款。 

1.4请假形式扣发工资计算方式

1.4.1 事假:应扣工资=日工资标准*实际事假天数。

1.4.2 倒休:不扣除工资。

1.4.3 病假:应扣工资=日工资标准*70%*实际病假天数。

1.4.4 除上述三种请(休)假形式的其他形式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5薪酬调整

1.5.1员工的薪酬调整期:每年 1 月按上个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岗位所对应薪酬福利等级统一调整。员工薪酬调整需满足岗位正式任命满一年后,经过考评在年度调整期时按岗位对应薪酬福利等级并上调一级执行。

1.5.2员工因职务变更调整薪酬,中心于异动后的次月执行调整后岗位薪酬标准。

1.5.3绩效考核时期内受重大处分者,不予调薪。

1.6考勤统计

1.6.1每月月末,如遇节假日顺延至次月月初,由中心行政制作完成《考勤汇总表》, 交主管领导审批。

1.6.2工资发放日期:中心根据《员工考勤汇总表》以及根据扣款项目等在次月 5 日前制作完成《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由秘书长审批后,于次月 10 日发放工资,若休息日顺延,节假日提前,发放工资日期不超过次月 15 日。 

2.考核规定

2.1员工考核是员工聘用、岗位确定、薪酬增减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中心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位中心员工进行考评。

2.2考核标准依照按职位工作内容及要求规定。中心对考核不达标者,视为不胜任本岗位工作,中心将有权扣发全部绩效工资,并且保留调整其固定薪资额度的权力。

2.3员工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等。

2.4考核方式分为自我评价、上级评价与综合评定。

2.5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和效率、工作成果和工作能力。工作纪律和效率包括:及时回复公事信件或者微信;周日例会不迟到不早退并积极参与讨论;准时提交每周工作日志等。工作成果和工作能力包括员工工作所完成的数量、质量等,和对解决问题的主动性与创新性、组织力等能力来鉴定。 

3.薪酬福利

3.1法定福利: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双休、节假日。

社会保险种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员工入职中心后,中心将统一为其在工作所在地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共分为企业和个人支付两部分,两部分支付的金额最终均计入员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员工进行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时,将参照各缴费城市政策进行操作。

3.2办理时间:在每月 15 日(含 15 日)前入职的员工,当月可以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 金; 在每月 16 日(含 16 日)后入职的员工,从下月开始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在每月 15(含 15 日)离职的员工,当月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公当月进行断缴; 在每月 16 日(含 16 日)后离职的员工,当月社会保险公司给予正常交付; 社保办理时间及所需材料以各缴费城市社保政策为准。

3.3个人扣除部分:社保和公积金由中心统一代缴,按规定由员工支付的部分将在每月工资中统 一扣除; 

3.4员工必须及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个人问题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的,中心以资料齐全之日起为员工办理社保,差额部分中心不予补缴;

3.5不在中心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规定 :(1)在原单位停薪留职,且保留保险关系的员工,凭原单位开具的停薪留职证明原件及参保凭证原件,即可不在中心参保; (2)已退休并办理退休证的员工,凭退休证复印件即可不在中心参保; (3)统招在校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即可不在中心参保。 有且仅有以上人员,在入职时出具相关证明后,可以不在中心参保,中心将为其缴纳商业保险,以保障其在职期间能够享受医疗报销待遇,及意外伤害事故报销待遇。 其他任何人员入职中心,均由中心统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凡是个人自行在其他地区缴纳保险,造成重复参保,中心不负责清退重复参保部分,仅负责提供中心为员工参保的凭证,以供员工清退自行缴纳的重复参保部分。 

3.6办理流程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办理,遵照各缴费城市社保及公积金政策。 

4.培训酬劳制度

4.1全职员工接受第三方邀请外出培训讲课,第三方支付酬劳的,在工作日时段,员工与组织按照50:50比例分配;非工作日时段员工与组织按照80:20比例分配。酬劳部分需要按照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4.2全职员工在中心内和工作职责内的培训,中心不提供酬劳。 

5.筹资激励制度

为了中心的长期存续和健康发展,中心鼓励所有成员积极开展筹资工作。筹资款项分为限定型筹款与非限定筹款。非限定型筹款成功筹资10万元及以上,按照实到金额的10%,奖励在筹资过程中有重大贡献的关键成员,成员所获奖励部分需要按照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纳税。限定型筹款成功筹资10万元及以上,按照实到金额的5%,奖励在筹资过程中有重大贡献的关键成员,成员所获奖励部分需要按照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6.特别提示

6.1因员工原因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中心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6.2有下列情况之一,中心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6.2.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6.2.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6.2.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6.2.4扣除依法赔偿给中心的费用;

6.2.5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6.2.6依法制定的中心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6.2.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6.2.8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6.2.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章  绩效考核制度

1.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的绩效和工作贡献,更好的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挖掘员工潜能,强化员工的职责意识,帮助员工在推进“技术公益”事业中实现个人的职业和专业的发展,提高中心整体工作效能,特制定本中心绩效考核制度,全职员工须严格遵守中心章程和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活动,支持配合工作。绩效考评将作为员工奖惩的参考依据。 

2.考评原则

2.1以提高员工绩效为导向,重奖轻罚原则;

2.1个人绩效目标与中心整体目标保持一致原则;

2.1反馈与提升原则:考核结果需及时反馈,做好双向沟通,重点关注过程中指导管理 

3.考评职责

3.1管理团队每年根据中心指导思想,广泛征求意见,制定调整考核办法,完成全员的宣贯工作,并组织实施;

3.2管理团队制定中心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给中心人员分配年度、季度工作任务,并根据考核办法对员工季度、年度具体完成业绩进行考核;

3.3主管领导负责每月按时完成员工考核与面谈,将员工整体考核结果分析、汇报到管理层,提出整体改进意见;

3.4主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完整、公正、合理性负责,管理团队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 

4.考评流程

4.1每年1月,管理团队确定中心年度目标、年度重点任务及主要项目标准;完成年度计划宣贯和任务分配;

4.2每年2月1日-15日,员工制定分配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分解计划、绩效考核模板细化,报管理团队审核、通过;

4.3每月,执行主任与员工沟通当月工作执行进展,进行工作指导;

4.4每季度25-30日,执行主任收集员工考核自评、辅助项目考评,进行综合评定;

4.5每季度次月5日前,执行主任完成员工绩效面谈,汇总当季度考评结果,向管理团队汇报,分析当季度中心整体工作进展、后续提升计划;

4.6每年12月30日前,执行主任汇总4次季度评估,提报管理团队年度评估结果 

5.考评标准与挂钩机制

5.1年度考评结果将由季度考评结果组成,考评结果为每季度考评结果的平均值;

5.2绩效评分与年终奖挂钩比例;

5.3绩效考评标准由行政部门负责制度,经全体员工确认浓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1.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修订与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