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名片管理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本中心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社会服务中心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中心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社会服务中心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中心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社会服务中心名称印章、办事中心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二章 名片管理
1.中心名片应统一颜色、尺寸、规格标准,同时保证名片纸张质量;
2.印制名片的员工职务由中心根据人事资料确定,不得自行改动。
3.其它印刷品可参照以上流程与标准进行。
第三章 采购管理
1.所需办公用品报到秘书长汇总,统一安排采购。
2.中心为全职员工提供办公电脑。
第四章 印章管理
1.印章(包括电子章)统一由指定人员安排刻制。刻制前必须向秘书长报批,核准后方能刻制。
2.公章、法人章由中心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并将印章保管人名单交中心秘书长备案。
3.印章保管人员是印章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印章发生意外毁损或丢失,印章保管人应立即报告秘书长并迅速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印章保管人务必做好印章的使用登记;印章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好移交手续,并交秘书长备案。
4. 特殊情况需将公章、合同专用章带出中心办公场地使用的,经秘书长批准后,印章方可借出使用;
5.因情况变化造成原有印章停用,停用的印章由印章保管人上缴中心秘书长后视具体情况作保存或销毁处理。
第五章 证书管理
1.本中心法人登记证书挂在中心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2.中心所有的法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资质资格、法人证明书、税务登记证等,均由中心财务人员保管和年检,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利用以上法律文件进行活动。秘书长、行政人事部负责复印件的保管与监督使用。
3.中心其他人员因工作需借用证照原件的,需注明使用目的、使用时间,经申请同意后,方可登记使用。
4.因工作需要须使用证照复印件的,须由秘书长签字同意并注明使用目的方可办理使用手续。
5.证照需进行年度审验工作的,由中心指定人员按时办理年审,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6.造成证照遗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7.保管人私自将证照外借或不按正规手续办理借(使)用手续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直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制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