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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投资管理制度

· 制度

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投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四章 投资禁止行为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六章 重大投资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中心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1.中心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中心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1.中心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中心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2.中心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3.中心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3.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3.2委托中国境内有资质且信誉较高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3.3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章 投资禁止行为

1. 中心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1.1直接买卖股票;

1.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1.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1.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1.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1.6可能使中心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7违背中心宗旨、可能损害中心信誉的投资;

1.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1.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中心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1.1负责中心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1.2确定理事会内设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聘任、辞退;

1.3听取、审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活动计划和投资管理报告;

1.4决定中心的投资活动。

2.的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中心的理事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中心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

3.理事会设专业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3.1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制定投资活动的计划;

3.2投资活动计划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投资管理委员会对计划内的具体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3.3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中心投资活动的管理情况和中心投资活动计划。

4.投资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中具有投资经验的理事和外聘投资专家组成,人数3-8名。所有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心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5.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5.1有一定的投资经验;

5.2品行端庄;

5.3具备股权投资、金融及相关企业运营的专业技能,拥有较多的成功投资案例。

6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任期四年。

7.中心所有投资活动均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事先评估和事后管理。

8.中心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中心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中心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9.中心的投资合同须由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字。

10.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关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管理委员会外聘成员。

11.中心办公室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六章 重大投资

1. 中心的重大投资是指:

1.1超过100万的投资;

1.2中心的直接股权投资。

2.中心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1.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2.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2.1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2.2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20%的;

2.3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中心宗旨和声誉的;

2.4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5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2.6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1.中心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2.中心理事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决策致使中心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1.本制度经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201571起实施。

2.本制度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