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项目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中心的发展。
第二条 中心财务工作遵循合法、诚信、尊重资助者意愿、节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中心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五条 中心聘请外部财务公司代替中心的会计岗位,中心内部设出纳一名,出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兼任其他非财务工作,但应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中心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八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九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十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十二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五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九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每年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中心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中心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中心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通过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心财务部门,自 2023 年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