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捐赠人反馈制度
本制度共六章二十四条,规范本组织就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与成效向捐赠人作出反馈的工作,适用本组织接受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各类款物,包括线上捐赠、线下捐赠和实物捐赠。
核心内容分四类:捐赠确认与致谢、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与结果、财务与信息公开;对应的方式与时限见第三章及表1。定向捐赠至少每 6 个月反馈一次进展,项目结束后 30 日内反馈结项情况;非定向捐赠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官网、微信公众号统一反馈。
反馈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项目部门提供并核对项目信息,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票据与财务信息;捐赠人信息依法保密,尊重其匿名意愿。本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既有制度衔接,经本组织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本组织”)捐赠人反馈工作,依法保障捐赠人知情权,增进捐赠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接受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各类款物(含线上捐赠、线下捐赠和实物捐赠)所产生的反馈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捐赠人,是指向本组织自愿无偿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称捐赠人反馈,是指本组织就捐赠的接收、管理、使用及成效等信息,向捐赠人作出回应与说明的活动。
第四条 捐赠人反馈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不夸大成效、不隐瞒问题;涉及捐赠人个人信息和捐赠意愿的,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条 本组织捐赠人反馈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项目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提供与核对,财务部门负责捐赠资金、票据与财务信息的核算与提供。
第二章 反馈内容
第六条 捐赠确认反馈。告知捐赠人捐赠的接收情况,包括捐赠时间、捐赠方式、金额或物资折价与数量、用途指向(定向或非定向)等。
第七条 资金使用反馈。告知捐赠资金的使用安排与实际支出情况;定向捐赠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和用途使用,并就其使用情况专项反馈。
第八条 项目进展与结果反馈。告知所捐项目(或本组织整体工作)的进展、受益对象与成效,包括必要的项目数据与影像资料。
第九条 财务与信息公开反馈。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财务会计报告与审计报告,供捐赠人查阅。
第十条 致谢与意愿尊重。对捐赠人予以致谢;捐赠人对致谢方式(如不公开姓名、不参加相关活动等)有其他意愿的,从其意愿。
第三章 反馈方式与时限
第十一条 反馈方式包括:捐赠确认函(含电子形式)、捐赠票据、项目进展报告、项目结项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机构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以及必要的座谈、回访等。
第十二条 本组织在收到捐赠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捐赠人发出捐赠确认与致谢;捐赠票据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规定开具,一般在资金到账或物资验收入库后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线上捐赠可提供电子票据。
第十三条 定向捐赠。项目实施期间,本组织至少每 6 个月向捐赠人反馈一次项目进展;项目结束后 30 日内,反馈项目结项情况与实际使用结果。
第十四条 非定向捐赠。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并借助机构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统一反馈本组织年度工作与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 捐赠人主动查询捐赠使用情况的,本组织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推诿;因故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答复。
表1 捐赠人反馈事项、方式与时限一览
第四章 反馈渠道与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组织对外公布并保持畅通的反馈渠道包括:机构官网(www.ngo20.cn)、微信公众号(NGO20china)留言,以及本组织对外公布的电子邮箱与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捐赠人对捐赠使用情况提出询问、意见或异议的,由办公室登记受理;涉及项目的转项目部门核实,涉及资金的转财务部门核实。
第十八条 一般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捐赠人;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应当告知捐赠人并说明理由,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本组织应当对捐赠人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进行整理研究,涉及制度或工作流程改进的,按制度修订程序办理。
第五章 捐赠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条 本组织对捐赠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捐赠金额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捐赠人同意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也不得用于与本组织业务无关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要求匿名或者不愿公开捐赠信息的,本组织在信息发布与名单公示中尊重其意愿,仅作必要的内部记录。
第六章 记录归档与附则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反馈工作形成的记录,包括捐赠确认函、反馈文件、往来沟通记录、异议处理记录等,按《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本组织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5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