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党的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健全党组织参与本中心议事决策的工作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及社会组织党建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党支部参与本中心议事决策,以及组织设置、经费保障、阵地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建台账等党的建设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坚持党建引领,把党的领导融入本中心治理和业务运行各环节,实现党的建设与本中心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工作保障
第四条 本中心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中共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支部”,现有正式党员3名,接受上级党组织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领导。
第五条 本中心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7人,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不设支部委员会,不划分党小组,只设党支部书记1名;因工作需要,可设副书记1名。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本中心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支部党员大会,组织落实党支部各项任务,履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职责。
第七条 本中心党支部不设组织、宣传、纪检等支部委员,配备兼职党务工作者1名,由党支部书记在本支部党员中指定,负责党员信息管理、会议记录、台账整理、党费收缴、活动组织、党建宣传联络等党务日常工作。党务工作者按要求填写备案登记表,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人员调整时同步办理变更备案。
第八条 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转入时及时核查党员档案、编入党支部;党员转出时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流动党员逐一登记造册、纳入有效管理,做到组织关系明确、参加组织生活正常。建立党员信息采集表和党员名册,动态更新。
第九条 本中心为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人员和经费支持,支持党支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做好工作。
第三章 党组织参与议事决策机制
第十条 本中心建立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机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前应当听取党支部意见;未经党支部研究讨论的,不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决策前,须听取党支部意见:
(一)修改章程、换届选举及负责人人选酝酿;
(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及重要业务活动的安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开支50万;
(四)重大公益项目的设立、实施与调整;
(五)开展涉外及涉港澳台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考核及薪酬体系调整;
(八)涉及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稳定、重大舆情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九)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听取党支部意见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党支部参与议事决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事项提出。理事会拟审议事项由秘书处提前将议案材料送党支部书记;
(二)前置研究。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对拟审议事项进行集体研究讨论,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益宗旨;
(三)形成意见。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后形成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原则同意或不同意及理由;
(四)提交审议。听取党支部意见后,事项按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列席表达。党支部书记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代表党支部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六)执行监督。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党支部通报,党支部对决议中体现党支部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参加或列席本中心理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参与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理事会会议通知、议程及议案材料应同步送达党支部书记,会议记录中如实记载书记列席及发表意见情况。
第十四条 党支部意见与理事会拟作出的决定存在分歧的,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暂缓决策,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理事会在决策后应及时将采纳党支部意见的情况向党支部反馈。
第十五条 本中心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中心换届选举或变更负责人时,按程序征求上级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对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四章 党建工作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本中心建立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中心管理费用列支,每年按不低于360元安排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党支部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用于党员教育培训、“三会一课”及主题党日活动、党建阵地建设、订阅党员学习资料、党务工作者培训、党内关怀帮扶以及其他经批准的党建活动支出。
第十八条 使用党建工作经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请示。由兼职党务工作者根据活动计划提出经费使用请示,写明用途、金额、依据;
(二)审核。经党支部书记审核签署意见;
(三)审批。按本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后执行;
(四)报销。活动结束后凭明细清单及合法票据办理报销;
(五)公开。经费使用情况在党支部内公开,接受党员和上级党组织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台账,逐笔登记经费请示、审批、支出明细及凭证编号,年度终了形成经费使用情况汇总,随党支部工作总结一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第二十条 按照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资料、有制度、有台账的要求,建设本中心党建活动阵地。阵地内配备会议桌椅、党员学习资料、党旗及党组织标识,上墙内容包括党支部组织架构(党支部书记及党员基本情况)、党员权利义务、“三会一课”制度、主题党日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党建活动阵地由兼职党务工作者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持设施完好、资料齐备、台账更新,确保党支部活动有固定场所、有规范布置。
第六章 党员教育管理与信息化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党支部党员人数少、不设支部委员会、不划分党小组,组织生活以支部党员大会为主要形式,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事项,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开展党员教育管理,会议情况如实记录;
(二)党课。一般每季度组织1次,由党支部书记讲授,或邀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党建指导员、党校教师讲授;
(三)主题党日。每月相对固定1日开展,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开展志愿服务等;
(四)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谈心谈话。党支部书记与党员之间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社会组织领域政策法规;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规定学时。本中心党支部党员人数少,发展党员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执行,由党支部书记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或利用宣传平台学习宣传党建工作,强化党员教育管理的信息化。依托“学习强国”平台、共产党员网及本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党员日常教育,及时发布党建动态,宣传党建工作和公益服务成果。
第二十五条 组织党员在公益服务、志愿服务和重大任务中亮身份、作表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
第七章 党建台账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 条及时、如实、准确做好《党支部工作手册》工作记录,建立党支部工作日志,完整记载支部党员大会、党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组织生活情况,以及党员管理、党费收缴、活动开展等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活动有方案、年度有总结。
第二十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记录、议事决策书面意见、书记列席理事会记录、经费使用请示及明细清单、党员信息采集表、党务工作者备案登记表、党建活动资料等,按年度分类整理归档,由专人保管,作为党建工作考核和等级评估的备查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党章、上级党组织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中心党支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支部党员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订时同。
中共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党支部
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