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组织架构建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本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本组织健康、规范、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组织架构建设主要包括理事会、监事、执行机构及其各自的职责和相关关系,通过明确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起理事会、监事和执行机构之间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立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
第二章 决策机构
第一节 决策机构的构成与性质
第一条 本组织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组织的决策机构。
第二条 理事会由 7 名理事构成。本组织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分别负责业务和财务,其中负责具体业务的副理事长是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节 决策机构的产生与任免
第一条 理事的任职条件:
(一)理事的任职条件可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本组织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或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第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每届任期与理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会的换届:
(一)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节 决策机构的职能与职权
第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三)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组织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行政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组织行政副职及财务负责人;
(八)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节 决策机构的管理细则
第一条 理事会的召开:
(一)本组织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理事会(每人仅限代表1名理事,且监事不得代表),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理事主持。
第二条 理事会的会议规则:
(一)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二)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3.本组织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理事会会议的一般流程:
1.相关主体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2.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交给所有理事;
3.不搞临时动议;
4.表决并形成决议;
5.根据会议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具体载明理事意见,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组织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四)本组织理事会记录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章 监督机构
第一节 监督机构的构成与性质
第一条 监事是本组织的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本组织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第二条 本组织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节 监督机构的产生与任免
第一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没有担任本组织的理事、行政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任免:
(一)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组织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二)本组织理事、行政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节 监督机构的职能与职权
第一条 监事依法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
(二)对本组织理事、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组织理事、行政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组织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理事会。
监事有向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反映情况的权利。
第二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二)对本组织相关监督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三)向理事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节 监督机构的管理细则
第一条 监事相关工作开展:
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组织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监事工作规则:
(一)监事应积极旅行监督职责,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相关监督工作,需事先向本组织说明情况。
(二)监事对监督事项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其意见和建议应得到本组织的重视和回应。
(三)监事开展监督工作的相关情况应做记录,监事应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记录上对其监督工作的相关情况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的相关监督记录等应妥善保管。
第四章 管理与执行机构
第一节 管理与执行机构的构成与性质
第一条 本组织的执行机构从属于理事会,对理事会的决议计划组织实施,直接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条 执行机构负责人是 主任 受聘于理事会,是具体执行理事会决议计划的管理者。
第二节 管理与执行机构的产生与任免
第一条 本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一般应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条 执行机构负责人聘用和解聘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聘期可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条 执行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组织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人或另行聘任。
第四条 本组织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管理与执行机构的职能与职权
第一条 执行机构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本组织副职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九)执行机构负责人不是理事的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管理与执行机构的管理细则
第一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执行机构每周召开至少一次全体工作人员例会,总结及部署工作内容;
(二)全体工作人员需按时参加例会,不得无故缺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向执行机构负责人请假。
第五章 其他部门
第一节 财务工作委托管理
第一条 委托性质与关系:
本组织不设立独立财务部门,通过委托专业代理记账公司的方式开展财务工作。代理记账公司依据国家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组织的要求,负责本组织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财务事务,本组织对代理记账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财务活动合法、规范、透明。
第二条 委托的产生与终止
(一)代理记账公司的选定:由执行机构负责人组织考察,提出候选代理记账公司名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与选定的代理记账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二)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双方权利与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三)委托的终止:委托协议期满,若双方无异议可续签;若本组织认为代理记账公司服务不符合要求,或代理记账公司提出终止服务,需提前在委托协议约定期限内告知对方,按协议约定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条 代理记账公司的职能与本组织的职权
(一)代理记账公司的职能: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2. 负责本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及时地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本组织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
3. 协助本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对资金使用进行初步审核,提供财务方面的专业意见;
4. 办理本组织的税务申报、税款缴纳等税务相关事务;
5. 妥善保管本组织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按照规定期限保管。
(二)本组织的职权:
1. 向代理记账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配合其开展财务工作;
2. 对代理记账公司的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本组织的要求和相关法规规定;
3. 要求代理记账公司定期汇报财务工作情况,如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每季度进行财务分析;
4. 若发现代理记账公司存在工作失误或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委托协议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管理细则
(一)本组织应与代理记账公司明确财务资料的交接流程和要求,确保原始凭证等资料传递及时、准确、完整;
(二)建立财务信息沟通机制,本组织指定专人(可由执行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员担任)与代理记账公司对接,及时沟通财务工作中的问题;
(三)代理记账公司每月应向本组织提供财务报表,本组织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及时与代理记账公司沟通核实;
(四)涉及本组织财务的相关保密事项,代理记账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组织也需对提供给代理记账公司的敏感信息进行必要管理。
第二节 人事工作管理
第一条 管理主体与性质:
本组织不设立独立人事部门,人事工作(含人员招聘、录用、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管理等)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人统筹负责,根据业务需求动态调整用人安排,为组织运营提供人力资源支撑,人事工作开展需接受理事会监督,确保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要求。
第二条 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一)人员聘用
1. 执行机构负责人根据业务发展需求,确定岗位设置、人员数量及任职要求,自主组织招聘(可通过内部推荐、外部招聘平台等方式);
2. 招聘过程中需对应聘人员的资质、专业能力、职业素养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业务骨干参与面试评估;
3. 确定录用人员后,由执行机构负责人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期限、薪酬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报理事会备案。
(二)人员解聘
1. 员工出现违反组织规章制度、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等情况,由执行机构负责人提出解聘意见;
2. 解聘前需与员工充分沟通,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涉及经济补偿的,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 解聘结果需及时报理事会备案,离职人员的工作交接、档案资料转移等事宜由执行机构负责人监督完成。
第三条 执行机构负责人在人事工作行驶以下职能与职权:
(一)根据业务计划制定短期及长期用人规划,确保人员配置与业务需求匹配;
(二)组织开展员工入职培训(含组织文化、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等内容),及在职员工的技能提升培训(根据业务需要灵活安排培训形式与内容);
(三)建立简易员工年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薪酬调整、岗位调整的依据;
(四)制定符合国家规定及组织实际的薪酬福利方案(含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等),按时足额发放员工薪酬,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五)处理员工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包括劳动合同变更、劳动争议协调等,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与组织正常运营秩序;
第四条 管理细则
(一)招聘管理:执行机构负责人需制定简易招聘流程(含需求确认、信息发布、面试评估、录用通知),避免招聘流程随意性,确保录用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二)培训管理:培训前需明确培训目标与内容,培训后可通过简单测试或工作反馈评估培训效果,培训记录纳入员工档案;
(三)考核管理:考核标准需提前向员工公示,考核过程公平公正,考核结果需与员工沟通确认,听取员工反馈意见;
(四)薪酬福利管理:薪酬福利方案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需按规定险种及基数缴纳;
(五)监督与报备:执行机构负责人每季度需向理事会简要汇报人事工作情况(含人员变动、薪酬发放、劳动合规等),接受理事会监督;若发生重大劳动争议或人事纠纷,需第一时间向理事会报告,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经2025年10月26日第三届第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