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主页

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 制度,信息公告

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五章 信息的归集、发布、管理、归档

第六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1.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规范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益信息公开行为,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活动参与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章程》,制定 《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1.及时准确原则。中心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2.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3.规范有序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4.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本中心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则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1. 中心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1.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1.2理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团队成员信息; 

1.3中心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或者主要职能; 

1.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1.5中心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中心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 

1.6中心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 

1.7中心工作动态,包括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对外合作等相关隋况。

1.8中心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年度数据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1.9按年度公开在中心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序号及对应的金额。上述人员包括:中心工作人员、中心理事、中心聘请的专家、招募的志愿者; 

2.中心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公开。中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后 30 日内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1. 日常性捐款信息,中心于每月底汇总捐款信息,于次月5日前在中心官网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2.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中心于每月底汇总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于次月5日前在中心官网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 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3. 中心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 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4.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互联网方式,包括中心官方网站(www.ngo20.cn)、中心的微博/微信账号,同时也釆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中心办公室张贴、中心年度报告、中心岀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大众媒体(电视、 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 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信息的归集、发布、管理、归档

1.中心项目信息、活动信息、资产信息、关联交易信息等其它的信息有直接负责人的,直接负责人自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专管员处归集。其它无直接负责人的需公开的信息由信息专管员负责采集。 

2.中心信息归集前的采集、整理、编辑由信息直接负责人按照中心的统一要求完成。中心信息专管员对归集后的信息进行整理、编辑。 

3. 中心拟公开信息的直接负责人对信息归集前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心信息专管员对归集 后拟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成性、及时性负责。 

4. 中心信息专管员自信息归集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提请中心负责人审批。中心负责人批准后信息专管员应在收到批准公布批示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5. 中心信息专管员负责信息的更正、更新、撤换等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确保中心信息公开的及 时、完整、一致。

6. 中心建立信息公开档案,信息公开档案的管理由信息专管员负责。信息公开档案的借阅、复制、 销毁等按照中心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1.本制度由中心制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于中心办公室。